《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重典治污
10月1日起,国内首个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建立了湖北省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和"终身追究制",厘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改变了"多头治土"局面。《条例》还作了诸多体现湖北特色的制度安排,如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等。
高校可设岗位引科技人员兼职
《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科技人员兼职。
根据条例,企业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委托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科技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另外,还可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大学生可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向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物业新规: 对养狗停车位做出规定
小区内烈性犬横行、停车位外销他人……这些发生在居民小区的闹心行为,将有法规约束。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对小区养犬、开餐馆、停车位销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新规规定,小区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针对小区内开设培训机构和私房菜馆的现象,新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新规还规定,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饲养其他犬只的,携犬只出户应当束链牵引。
湖北试点征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有机物排污费
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对湖北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上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规定。目前,全国已有10余省市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湖北日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